202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开始启用“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的法律文书,分别适用于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及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调解书的案件。
2020年8月28日,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安溪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安溪县城某小区公寓。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公寓进行更名。原告于2021年5月向被告申请更名,被告给予通过。后因被告公司人员调动未就此项更名事务进行交接,导致上述公寓网签备案给了原告。
原告遂于2022年1月29日下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安溪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当事人起诉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具备调解意愿,遂将本案推送至安溪法院诉非联动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经立案庭法官主持诉前调解,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用于物权公示。当天下午,安溪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依照调解协议出具了首份“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案件得以完美解决,距离吴女士向本院提起诉讼到出具“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不到6个小时,在节前帮群众解决了一件烦心事。
“诉前调书”民事调解书是安溪法院在涉住建领域探索“多元解纷-司法确认-物权公示”的“诉前-司法-行政”一条龙诉非联动服务的进一步创新和突破,有效降低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涉住建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效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素材来源:立案庭
本期编辑:黄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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