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八项法定事由,只有符合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再审。
具体而言,法定再审事由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一是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这是针对程序错误的最基本救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依法行使;二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原审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能够直接改变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三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定质证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包括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五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六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即法院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出任何裁判;七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决定、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被依法撤销;八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里的行为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
二、申请再审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是申请再审的一般期限,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法院作出裁判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过,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即告消灭。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在这四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种情形之所以适用特殊期限,是因为当事人在裁判生效时通常无法知晓这些事实,只有在事后发现时才能行使再审权利。
三、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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