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抽根烟,怎么还要罚200元呢?”上海的周先生,等红绿灯时,抽烟被摄像头拍到,交警对其罚款200元。周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例)

监控视频显示,周先生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遇到红灯。车子停下来后,周先生左手夹着烟,放置于车窗外。

交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周先生罚款200元。

周先生不服,他认为抽烟可以缓解疲劳,没有妨碍安全驾驶。周先生还指出,他既没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也没有“观看电视”的行为,不应该对其罚款。

法庭上,交警一方与周先生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交警提出,法律说的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周先生抽烟,便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周先生不同意这样说法,他认为交警一方是任意扩大法律的边界,加大了打击的范围。

紧接着,周先生再次提出来,抽烟提神,可以缓解驾驶疲劳,有利于安全驾驶。而且他是在路口停车,等红灯时点燃的香烟,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妨碍驾驶。

随后,双方就法律的涵射范围,产生激烈交锋。

从立法上讲,由于文字无法完全包含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情,所以立法的时候,往往会用“等”字来表示,与之相近一类行为。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等”字,包含所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换而言之,即便这一条没有明文规定,等红灯时,是否可以抽烟,但只要“抽烟”有妨碍安全驾驶,就可以予以处罚。

至于“抽烟”是否妨碍安全驾驶,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法官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指出,如何认定这个“等”字,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法律明文列举的事项,有没有相同或相似后果。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左手持烟,并将手放置到车窗外,会影响到他对突发情况的处理。

周先生抽烟的行为,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交警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周先生辩解说,他是等红灯时,点燃的香烟,车子处于静止状态。

法院认为,开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等红灯时,需要驾驶员集中精力,时刻注意信号灯和路面状况,此时车辆虽然没有开动,但是不能认为车辆处于停车状态。

至此,周先生败诉。

“法律未经解释无法适用”,在对法律进行适用时,法官除了要考虑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外,还需要立足于行为人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红绿灯时,是否可以抽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解释。大家认为,法官的解释合情合理吗?

关注@以身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性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