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3日9时许,曾某(男,36岁,汉川马口镇人)等观澜府业主在有关单位售楼处非法聚集,工作人员沟通协商期间,仍不听劝阻劝告,采取喊口号等方式,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1月29日,汉川警方依法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曾某抓获并行政拘留。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项目进展

因规划调整观澜府二期项目异地建设,为妥善处置因调整对购房人预期的影响,汉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目,迅速成立工作专班,作出郑重承诺∶切实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不受损。提出等价置换、等待交房、退房三种处置意见,供购房人选择,同时安排各乡镇工作人员上门与购房人进行面对面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截至目前,为136户进行了等价置换,255户停止了还款付息;还有一批业主正在进行等价置换。

鉴于当前十分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和涉及业主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与业主沟通,正在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解决业主诉求。但少数业主为达到个人目的竟煽动、组织非法聚集活动,扰乱单位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对非法聚集、以闹取利、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平安法治汉川是百万汉川人民的共同需要和追求,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呵护。请务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维权,企图通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身试法除了自己身陷囹圄,还会影响自己的未来生活及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报考公务员、就业,必将追悔莫及。

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毁人毁己毁家庭

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当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时,如果考生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那么考生在政审方面肯定是无法通过的。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依法维权,通过阳光信访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合理表达诉求, 切莫以身试法。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坚决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不参与、不围观、不支持各种不法活动,共同建设平安汉川、法治汉川。

┃来源:汉川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