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一位网友介绍,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故向相关部门咨询,盘锦市公益岗位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是否为1710元,如果是那么之前差额补发吗。
盘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回复:
按照人社部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124号)文件规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岗位补贴执行的标准是1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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