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强化多元解纷司法保障、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建立“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贵州高院将围绕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结合修法背景、修法重点及实践案例、动态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典型案例】
2022年1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1月25日,吴某某应聘到贵州某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诚工程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后勤主管,工资为每月3180元。2021年6月10日,贵州某诚工程公司管理人员通知吴某某今后无上班工资,吴某某遂离开该公司。后吴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贵州某诚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吴某某大部分请求。
(庭审现场)
贵州某诚工程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遂提起诉讼,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判决后,贵州某诚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要求改判。二审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查明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独任审理。本案经二审审理认为贵州某诚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一审法院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贵州某诚工程公司支付吴某某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因此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容)
【以案释法】
二审独任制既对独任法官充分放权,确保释放制度活力,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二审监督制约,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本案中,遵义中院准确理解独任制扩大适用的立法意图,根据案件情形和当事人选择,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严格把握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及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满足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除此,案件通过适用二审独任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4天时间,利用独任制灵活高效的特点,实现审判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做到了简案快审、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
1.二审案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案件范围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或“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二是前述两类案件同时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标准;三是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还需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二审案件独任制的排除情形
二审案件独任制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6种情形不得适用二审独任制。该条文通过排除适用独任制的方式,合理调整审判布局,确保“简案快办、繁案精审”,促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3.二审案件独任制的程序转换
一是二审独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程序转换。二是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成立亦应当进行程序转换。通过加强对审理程序转换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撰稿人:张玮 杨劭禹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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