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提讯室作为临时法庭

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

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悉数到场

这是同安区民政局

提起撤销孙某某监护权诉讼

同安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

到场支持起诉

01

案情回顾

孙某某因监护侵害,经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之后孙某某表示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

02

办理经过

1

听取其他监护人意见

承办人发现监护侵害线索后,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孙某甲的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孙某某的监护权,即向被害人孙某甲的母亲释法说理,听取被害人孙某甲及其母亲对撤销孙某某监护人资格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撤销孙某某的监护权,但因目前已不在本地生活,路途遥远不便提起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协助。

2

建议民政部门代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安区检察院向同安区民政局发出建议函,建议由民政部门向同安区法院申请撤销孙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经充分沟通,区民政局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孙某某监护权之诉。

3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022年1月7日同安区法院立案审查。2022年1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同安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到场支持起诉。

庭审过程中孙某某几度落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自责,对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表示没有异议,公诉人亦在开庭过程中对其进行法庭教育,规劝其深刻反思,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4

判决撤销监护权

2022年1月20日,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孙某某的监护权。

0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04

案外工作

司法救助

孙某甲由于长期遭受侵害,导致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下滑,心理产生严重问题,急需进行心理治疗,而案发前家中花销主要由孙某某承担,现孙某某被判处刑罚,家庭重担便全部落在孙某甲母亲身上,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未检检察官依职权主动对被害人孙某甲开展司法救助,目前已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人民币。

心理疏导

未检检察官在办案中持续关注被害人孙某甲的心理状态,但其在案发后已随母亲转学至老家,通过了解,孙某甲因遭受侵害而产生巨大的心理创伤,行为举止已出现异常,未检检察官遂远程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鼓励其认真学习,走出阴霾,建立生活信心。

家庭教育指导

未检检察官在办案中多次联系并与孙某甲母亲当面交流,了解孙某甲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其正视自己的监管缺失导致对孙某甲的伤害,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与孙某甲的沟通,关注孙某甲的心理变化,并指导其将司法救助款项用于专业心理治疗,帮助孙某甲走出困境。

此案系同安区检察院办理的

第一起督促撤销监护权案件

该案的成功办理

是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

全面保护的有益探索

同时,对监护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响了警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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