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雅萌
2021年12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稽查办”)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对中药饮片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19年1月22日,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在2019年1月23日至12月30日期间,该公司先后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203家(次)涉药单位。
2019年9月26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异常并送检。经福建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间,该医药公司未停止销售该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19年12月31日,福州稽查办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了同批次“瓜蒌”中药饮片。2020年1月2日,福州稽查办决定立案调查。同年6月1日,福州稽查办向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30日举行听证报告,充分保障了该医药公司的权益。
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案涉“瓜蒌”中药饮片的行为,自2019年1月23日持续至2019年12月30日,正处于《药品管理法》新旧法交替时期。因此,2020年7月14日,福州稽查办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460.86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3倍罚款共计6442.63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1倍罚款计110万元,合计罚没款1110903.49元。
该医药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州稽查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中国特色行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文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改革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和销售案涉“瓜蒌”中药饮片受到行政处罚继而引发争讼,从中国特色行政法治理论视角来看,这一全国首例中药饮片不合格行政处罚案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该案体现了行政法治运行的基本要素和全过程。作为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件,该案运用了行政检查、行政检验、行政调查、行政告知、行政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主要行为方式,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监督救济环节,最终实现了监管执法目标,体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素和全过程,依法维护和支持了监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合法合理行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发挥了司法审查的法治保障作用。
第二,该案处理措施符合行政法治发展精细化的要求。从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呈现异常并立即送检开始,该案在办案中的每一步都非常慎重、办理精细,直到走完最后的诉讼程序,收到案结事了、回归善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过程中,该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依法查处和依法办理,力图经得起时间考验。这种认真办案态度,符合中国特色行政法治精细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第三,该案办案机关正确执行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政策。作为全国首例中药饮片不合格行政处罚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这一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从案卷材料看,可以说行政执法非常严格,监督救济也非常慎重,办案机关正确执行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方针政策。依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和政策,也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要义之一。例如,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又如,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再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继续强调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从上述纲领性文献规定的方针政策看,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依法确保和首先确保的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因而采取配套措施、严格依法查处乃是中国特色行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公正司法保障该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87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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