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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晋0827民初2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娟与被告姚永平、郑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被告姚永平、被告郑玉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9.7万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娟是被告姚永平的外甥女。2013年5月底,姚永平因买房向原告借款,经原告母亲多次催促,原告无奈之下将4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姚永平,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原告经营商店不景气,多次向被告姚永平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拖。2016年原告回垣曲过年,被告姚永平偿还借款3000元,2016年五一放假期间,原告回垣曲为被告姚永平更换借条。2017年2月,原告商店因装修需用钱,再次向被告姚永平催要,被告仍然推拖,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姚永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现在经济能力有限,希望原告多宽限一些时日。

被告郑玉霞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与被告姚永平系再婚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已经走到离婚的地步,本案是被告姚永平与原告李娟恶意串通,企图给答辩人强加债务。答辩人认为该40万元借款根本不存在,首先,原告诉状中称40万元是现金交付,如此大额交易,为什么不通过安全快捷的银行转账,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40万元的来源;其次,原告诉状中称姚永平借款用于买房,答辩人与姚永平确实于2013年3月23日在国泰新都小区购买单元楼,但房款通过答辩人和姚永平共同出资、向答辩人父母借款及公积金贷款,已全部付清,不可能再向原告借款40万元买房;最后,原告李娟与被告姚永平存在利害关系,如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仅凭一张借条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姚永平向原告借款40万元,但答辩人完全不知情,姚永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答辩人没有偿还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娟系被告姚永平的外甥女,2013年5月底,被告姚永平急用钱要给儿子姚强在四川结婚买房子,便几次开口向原告借款。几天后,原告借40万元现金给姚永平,姚永平拿到现金后通过工商银行将此款打给自己儿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姚永平讨要,被告姚永平仅在2016年2月份左右还了3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推托未还。

另查明:二被告系再婚夫妻,于2012年4月5日在垣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姚强系被告姚永平与前妻所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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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姚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娟借款39.7万元;

驳回原告李娟对被告郑玉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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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出借人催要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姚永平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并对款项来源、用途、去向做了明确陈述,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玉霞以不知情、有违常理作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的主要焦点是该笔债务是姚永平个人债务还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姚永平所借款项用于给其儿子姚强结婚买房,而郑玉霞与姚永平儿子姚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让郑玉霞承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与自己也没有抚养义务的债务,显然也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故此,该笔债务应属于姚永平的个人债务,应以姚永平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郑玉霞对该笔债务无偿还义务。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或者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檀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其所负债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描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包括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包括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支持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接受义务教育等。但实践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的情况,给配偶带来额外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负债务不能认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认定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出借一方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