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公房动迁的力度不断加大,由于动迁时征收补偿利益相对较高,随之而来的是动迁利益分割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有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人员包括承租人和同住人。为了普及公房动迁政策及相关基本常识,刘文庆律师特开设“公房动迁普法知识系列专栏”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虽然规定相应利益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但实践中,同住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地位却不尽不同:

1、同住人没有权利与相关动迁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权利去选择实物(房屋)补偿或是非实物(货币)补偿。

2、对于拆迁所获得的利益,如何分割要与承租人协商,协商不了的,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去解决。

3、如果同住人在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那么在拆迁本处房屋时则不得享受动迁利益。

以上“同住人”普法知识由刘文庆律师根据自己对上海公房动迁政策的理解和多年从事房屋动迁争议纠纷解决的经验所做的概括总结,如有动迁相关问题,可联系刘文庆律师咨询。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载明来自“刘文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