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

基金”救助执行手册

第一章 项目概述

一、执行模式

自筹资金,由宜昌人福药业捐赠,省、市、县(区)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共同参与,逐级申请,集中评审,逐个资助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助资金相结合的资助方式进行救助。

二、资助标准

1. 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5千元。

2,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1万元。

3, 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2万元。

注意事项:

1. 项目资助最低标准为5千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综合报销后,低于最低标准的家庭自付部分将不予资助。

2.项目资助为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项目执行费

项目的必要执行成本从基金中列支,具体费用根据具体提交申请数量和实际资助人数向各省辖市红十字会拔付项目执行费。每完成一个患儿资助项目执行费用为150元。项目执行费使用范围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设备购置、项目培训、救助探访、宣传、交通、通讯、邮寄、招募项目官员/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救助原则

1、量入为出,依次救助

2、定点医院自行评审,先期垫付

3、申请不代表一定能够得到救助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手术的、家庭困难的河南籍患儿。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中提到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患儿15周岁生日第二天起为超龄。

2,年龄节点:以省红十字会审核患儿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

二、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的《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救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患儿的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双方的户口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患儿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以上四份材料缺一不可。

2.资助申请须由患儿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3.户口薄如无法证实监护关系,须提供患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4.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须明确显示患儿具体病症及手术指征。

5. 资料审核时须核对申请患儿信息与超声检查报告单所显示患儿信息是否一致。

6.须询问患儿手术时间安排,并明确告知其监护人项目的手术有效购为3个月,如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手术,则无法获得资助资格。

三、审核流程

1.经户籍地红会申请

患儿经户籍地县(区)级红十字会申请,领取救助申请表,完善内容及相关资料,将完善的申请资料交至户籍地县(区)级红十字会,由县(区)级红十字会将患儿申请资料逐级报送对河南省红十字会审批。

经审批患儿符合救助,由省红十字会下发《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救助告知书》。患儿家庭自主选择定点医院进行就医,经救治符合出院,将救助所需出院材料提交至定点医院救助办公室,由定点医院将救助费用先行垫付打至患儿银行卡,后由定点医院及时将救助垫付资料报送至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按季度或者分阶段将医院垫付救助款拨付医院。

2.对提交的患儿资料进行审核时,应逐级进行资料留存,最终原始材料由各省红十字会负责存档。

3.审核后,合格资料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市、县级红十字会,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注意事项:

1.项目遵循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原则,即患儿法定监护人向患儿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红十字会提交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请与省红十字会联系咨询)。

2.申请表的提交须逐级申报, 省红十字会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求助申请。

3.县(市)级红十字会在接收申请表时,须明确告知患儿监护人:申请表的递交不代表可以获得救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

第三章 评审

一、评审原则

1.先后顺序原则:按照待评审患儿的先后顺序依次评审。

2.量入为出原则: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3.有限资助原则: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救治及家庭自筹为主,项目资助为辅。

二、评审流程

1.省红十字会根据资金额度和申请顺序,定点医院自行评审。

2.省红十字会根据将评审后的待资助名单,依次下发资助告知书,确定拟资助名单。

3.对资助患儿在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4.省红十字会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名单,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向患儿监护人发成《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先心病儿童资助告知书》(附件3)

注意事项:

1.患儿在评审前已完成手术或去世,须及时告知省红十字会并终止资助程序。

2.向患儿法定监护人发放《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先心病儿童资助告知书》时,须仔细核对患儿姓名。

第四章 资助

一、资助流程

1、受助患儿法定监护人在患儿完成手术后,填写《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先心病儿童资助告知书》回执单,按告知书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至省级红十字会。

2.各定点医院对回执资科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红十字会进行终审,受助患儿回执资料原件由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存档。

3.审核合格资料排队等待资助,不合格资料退回下级红十字会,由其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办理。

4.按照回执资料审核通过时间先后顺序,分批次对资料合格的受助患儿进行资助,资助款将由定点医院按照项目流程拨付至受助患儿账户。

5.定点医院进行资助的受助患儿,由定点医院进行先期垫付资金资助,资助款定期内省红十字会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二、回执资料

1.填写完整的回执单原件。

2.受助患儿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

3.以受助患儿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4.受助患儿术后照片。

5.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提供的合格手术医疗单据原件。

注意事项:

1.如受助患儿更改姓名,须提交更改姓名后的户口簿本人页,本人页上须标注“曾用名”

2、资料审核时须核对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时间,如早于告知书显示的下发时间则终止资助。

3.如受助患儿在治疗时使用其监护人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交回执材料须附受助患儿及其监护人户口页复印件以证明其监护关系。

4.项目资助仅针对手术费用,患儿经入院检查后发现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将不予资助。

5.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手术的受助患儿,3个月保留其资助资格,手术前提交近期彩超报告后重新评审。

6.项目资助金额有限,须告知受助患儿法定监护人如不能在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手术、并在告知书有效期内提交合格资料,将无法获得资助。

三、单据说明

1.以下三类均为合格医疗单据:

(1)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2)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单/补偿单/分割单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

(3)加盖最后一次报销补助部门公章的结算单复印件或直补票据复印件,及与之对应的相关报销补助证明。

2,提供单据的自付金额累加合计后,须满足项目资助标准。

注意事项:

1.项目只资助受助患儿通过评审后的手术费用,早于告知书下发时间的,手术费用不予资助。

2.受助患儿就诊过程中发生的门诊费、因先心病引发的肺炎等相关病症住院费、术后复查费等费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

3.医疗发票原件若无收费明细须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4.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报销补偿单/结算单/分割单原件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专用章无效。

5.报销统计表/一览类不属于报销结算单原件。

6.报销补助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补助金额,并写明医保/新农合结算单原件留存情况。

第五章 回访

一、回访流程

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各级红十字会须对受助患儿进行100%回访。

二、回访内容

1.是否知晓项目救助资金来源;

2.受助患儿是否足额收到救助款:

3,受助患儿治疗情况及生活近况:

4,受助群体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是否满意

5,受助群体对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是否满意。

注意事项:

1.回访时,须重点说明并强调项目资金来源是河南省红十字会“人福儿童关爱基金”资助。

2.填写回访情况表时,需注意核对“收到救助款时间"及“回访时间"

来源: 洛阳市孟津区红十字会

孟津区红十字会电话:0379-6021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