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后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保护规定,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知员工已怀孕的,是否违法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19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主播职务,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A公司提前告知甲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决定不再与其续签,甲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A公司与甲终止了劳动合同。
不久,甲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已诊断怀孕,怀孕时间为在职期间,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称之前并不知道甲怀孕的相关情况,对此公司予以拒绝。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说明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
本案中,用人单位A公司已提前告知甲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在此期间,甲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之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故A公司与甲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甲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甲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故支持了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治理建议
针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规管理,我们建议: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怀孕告知义务
怀孕是女职工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干涉,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女员工在怀孕后及时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及岗位安排,避免因不知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且可以避免出现案例中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的情形,既可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公司因不知情产生纠纷。
2、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可协商一致解除
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没有规定怀孕女职工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协商解除之日起终止,并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顺延的情况。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拟与怀孕女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用协商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以及相关工资结算,社保缴纳事宜。
3、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合法辞退
虽然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予以特别保护,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公司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发出解除通知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我们此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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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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