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强化多元解纷司法保障、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建立“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贵州高院将围绕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结合修法背景、修法重点及实践案例、动态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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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效力

法条链接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一是确立在线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释放互联网司法的制度活力,在线诉讼活动缩短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空间距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强调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经当事人同意”,仅对同意者自身产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典型案例

新冠疫情期间出行不便?铜仁中院在线庭审巧妙化解

2022年1月,上海某公司诉铜仁市某投资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铜仁中院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在院机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临近开庭时间,上海局部地区发生新冠疫情,上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参加庭审。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上海某公司随即表示同意,铜仁市某投资发展公司选择线下参加庭审。因此,该案采用上海某公司线上、铜仁市某投资发展公司线下的方式开庭,庭审结束后亦实现了笔录即时签字确认。新冠疫情造成全国多地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传统的线下诉讼活动受到很大程度影响和限制,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承办法官:铜仁中院 罗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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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规则

法条链接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采用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同时,明确电子送达生效标准,采取到达主义,送达信息到达特定系统即为有效送达。

经验做法

贵阳中院及辖区法院“三重维度”电子送达攻克难题

“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司法权威。贵阳中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顺应网络时代要求,以“三重维度”组合模式,全力推进电子送达工作。

一是以实名制为第一重维度,查询当事人手机号码,提高电子送达覆盖率。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协查当事人的实名制手机号,并向该号码推送短信、链接等方式送达庭前诉讼文书,当事人收悉后,主动适用电子送达。

二是以合同约定电话和当事人实际使用号码为第二重维度,提高电子送达成功率。贵阳中院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国有及地方金融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在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合同中直接约定送达条款。法院可以直接利用当事人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手机号码,大幅提高电子送达成功率。

三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选择手机号码送达为第三重维度,提升电子送达主动适用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电子送达的优势,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立案阶段即可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通过立案和审理阶段的多次沟通,约90%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主动选择适用电子送达。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单位,过去两年来,贵阳中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适用率为66.07%,电子送达成功率为96.26%,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案件数128065件,努力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送达难问题由进行式转变为过去式。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作者:张玮 杨劭禹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