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念之差,一时糊涂,造成了千古恨;我自己也无法原谅自己,自己一错再错,造成这样的后果,我现在最对不起的就是我的老公,给他带来这么大的伤害和打击,我对不起他......

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朱红霞,涕泪横流,看起来比实际年纪苍老许多,面对询问,她回答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也不知道”。单从外表看,她不过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农妇,旁人很难想象,她会犯下那样令人震骇的恶行。

2011年农历十月,朱红霞嫁给了山西运城市夏县的樊某某。两人都是再婚,朱红霞的前夫好吃懒做、酷爱赌博,不出去工作只知道伸手问她要钱,还多次殴打她,对比之下,樊某某显然比那个前夫要好得多了,因此,朱红霞也十分满意这段婚姻。

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两人结婚时樊某某已经有了个7岁大的儿子强强(化名),是他的前妻所生;朱红霞自己也有了和强强同岁的女儿,因种种原因,她没有把亲生女带到樊家一起生活,而是放在娘家请父母照顾。

虽然摆脱了那个不靠谱的前夫,却多了个要照顾的非亲生子,朱红霞心中有些别扭。后妈难当,但也没人要求朱红霞必须把强强捧在手心,樊某某和他的父母不过希望年幼的强强能多个人照看。毕竟强强2岁时亲母就和父亲离婚了,他一直是奶奶照料长大,缺少母爱关怀。

然而,或许是前一段婚姻让朱红霞的心态有些扭曲了,嫁到樊家后,朱红霞对强强横竖看不大顺眼,日常总有些琐事能惹怒她,让她对强强非打即骂。在发现强强时不时偷拿她的钱之后,朱红霞更是十分生气,家人常听到她的骂声。

谁也没想到日常的琐碎矛盾积累起来竟能酿成惨祸。2012年7月11日,朱红霞买了一些鸡爪准备拿给女儿吃,强强不知情,看到后就忍不住吃了几个,被朱红霞发现。朱红霞当即发怒,狠狠骂了强强一顿,又动手打了强强。

其余家人只当朱红霞出出气也就好了,不料第二天,强强在外玩耍时,朱红霞却将他叫回了家。此后强强便失踪了,家人遍寻不着很是着急。朱红霞似乎毫不知情,还跟着丈夫外出到处寻找,直到2天过去强强仍然没被找到,家中却出现了一股奇异的臭味,强强的奶奶才发觉不对劲选择报警。

警方到来后,强强失踪的真相被揭开,才8岁的孩子遇害了,部分尸块被人放在房顶,樊家弥漫的那股臭味正是由此而来。什么样的人会对一个活泼可爱的8岁男童下此毒手?在警方进行一般性排查时,孩子的继母朱红霞顶不住心理压力,交代自己就是杀害了强强的凶手。

原来,7月12日那天,朱红霞的公公住院,婆婆赶去医院照顾,樊某某又在外忙生意不在家。家中只有朱红霞和强强,她便将强强叫去屋顶恐吓责骂,见朱红霞气色不同往常,强强吓得不行,忍不住哭起来,不料这更惹怒了朱红霞。

想到这孩子平时不听自己话,总和自己有些不愉快,朱红霞怒气上涌,竟将强强拉到了屋子里,又拿起院子里的斧头朝强强的头部猛砸乱砍,见强强没了呼吸,朱红霞也吓呆了,慌忙跑出去。

但她并没有即刻去自首,而是试图掩盖罪行,用菜刀分尸后将部分丢弃,部分藏匿于卧室衣柜,后又转移到屋顶。

强强的父亲怎能想到,自己的枕边人竟能狠心杀害自己最疼爱的独生子,而在他着急寻找孩子时,凶手还假装无事一般帮着找,而且强强的部分尸身藏于卧室时,朱红霞也能如常与丈夫在卧室休息,人性之复杂险恶,难道真的没有一个底线吗?

朱红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下故意杀人罪,依刑法相关的条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朱红霞究竟是蓄意杀人,还是因一时情绪失控,冲动型犯罪?她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又是否成立自首情节?虽然朱红霞辩称自己当时也不知道怎么会这样,是情绪上头才杀害了强强,但从她的作案过程及平日表现看,朱红霞对这个继子实际怀怨已久。

强强在她面前毫无反抗能力,她却用残忍的作案手法杀害了一个孩子,事后还选择了分尸藏尸,若说是一时情绪上头,实在难让人信服。为泄愤犯下如此罪行,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依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朱红霞在警方在罪行尚未被发觉,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仅作一般性排查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情节成立。

不过,虽然自首一般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但朱红霞杀继子一案,综合考虑其作案手段、犯罪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情节,均极其恶劣,不足从轻,因此2013年5月1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红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红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后,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仍维持了原判。2014年8月29日,朱红霞被执行死刑。

庭审现场的朱红霞泪流满面,请求丈夫能原谅自己,也请求法官给她一次赎罪的机会,然而她的罪行又岂是事后忏悔便能轻易抹除抵消的,人性并不单纯,总有复杂的阴影和险恶的思量,然而,恶亦有限,冲动也好蓄意也好,触及法律都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