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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被家暴的妻子

绝境逃生

为何是故意杀人

而不是正当防卫?

文 | 雾满拦江

曹女士,生于1998年,河北邢台人。

17岁,经家人介绍,认识隔壁村刘先生。

19岁,与刘先生在石家庄结婚。

20岁,曹女士做了妈妈。

23岁,曹女士与丈夫发生冲突,被打到左耳鼓膜穿孔。

25岁,夫妻间的矛盾加剧。

夫妻矛盾原因,曹女士在家中高档女装门店作销售,丈夫刘先生没什么收入,家里开支,全靠曹女士的工资。

家里买了辆车,也是曹女士出的十几万首付

——就是这辆车,让曹女士被判故意杀人罪。

总之曹女士的收入,支撑着全家生活。

丈夫刘先生,长期猜忌妻子,经常到妻子的门店查岗。

一旦发现妻子与男顾客交流,说话,刘先生就会冲上来制止。

夫妻矛盾,持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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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曹女士第一次报警。

警方调解,未认定家暴

此后曹女士与闺蜜吃饭。

刘先生认为,一定有其它男士,参加了饭局。

于是刘先生在夜半1点持刀大闹,强迫曹女士出门找闺蜜对质。

下楼后,刘先生持续对妻子踢踹,推搡。

刘先生开车出门,一路狂闯红灯。

途中,刘先生把刀架在曹女士脖子上,扬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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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趁丈夫开车之际,抓过刀丢到窗外。

刘先生停车,下车把刀找回,并暴揍曹女士。

车开到曹女士的闺蜜楼下,在丈夫胁制下,曹女士拨打闺蜜手机。

无人接听。

闺蜜熟睡如死狗。

刘先生把曹女士拖到车尾,撕扯衣物,裸露下体,持续暴力殴打。

曹女士趁丈夫松懈,突然冲入车里,启动车辆逃离。

刘先生大叫一声,凌空跃起,落在车上并扒住引擎盖。

曹女士加速行驶。

轰!

车子撞上路边花坛。

刘先生嗖的一声飞出。

啪唧!刘先生摔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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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落地时的精确时间,是凌晨3点10分

附近有家饭店开工,听到撞车声音后,立即报警。

曹女士与刘先生均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

刘先生的肝、肾、胰腺等摔到破裂,不治身亡。

曹女士在医院插着引流管,半死不活

法院一审认为,刘先生殴打曹女士的行为中断,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

而曹女士驾车高速行驶,明知会造成死亡结果仍持续操作,所以曹女士具有杀人主观故意。

因此,法院一审认定曹女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附带民事赔偿5.4万元。

曹女士家人提请上诉。

(04)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让无数网友难以认同。

高院不认定家庭暴力,夫妻互有打骂,冲突程度克制,仅单次鼓膜穿孔,不存在持续性严重摧残,曹女士未形成根本性恐惧。

高院称,刘先生持刀,仅用于找人对质,并非蓄意行凶。

案发时殴打已暂停,无紧迫生命危险,不具备防卫、避险前提。

高院认为,曹女士高速行车甩开扒车的人,手段远超合理避险限度,放任对方死亡结果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这个结果,引爆舆论。

刘先生持刀,把曹女士扒光殴打,这竟然是“并非蓄意行凶”。

曹女士被打得驾车逃离,反倒成了故意杀人。

这简直是岂有此理。

(05)

很多人搞不懂这起案子,其实整起案件的关键,从来不是人死了。

而是曹女士当时的心态和行为性质。

按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需要四个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在这起事件中,曹女士就是主体要件。

二是客体要件,曹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的生命权,就是客体要件。

三是客观要件,曹女士驾车逃离,刘先生跃起扒住车,咣,车撞在花坛上,刘先生飞出,啪唧……刘先生死了,曹女士的行为,就是事件的客观要件。

四是主观要件。

这也是本案唯一的争议,即:她到底想不想杀人?

这里必须厘清一个关键:法院从来没有认定曹女士是预谋杀人、报复杀人。

本案定罪的核心,是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有危险,依旧放任结果发生。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曹女士的加速逃离,到底是“想弄死对方”,还是“太害怕,只想赶紧逃走”?

法院的逻辑是:

曹女士知道刘先生在车上。

知道高速行驶、大幅打方向盘可能把人甩死。

她还继续开。

所以,她放任了死亡结果。

这个逻辑,表面上说得通。

但问题也正出在这里:

一个人在刚刚遭遇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物被撕坏之后,为了逃离现场做出危险操作,能不能直接推定为“想弄死对方”?

这不是小问题。

这是本案的命门。

(06)

所以,我们来梳理一下。

第一个关键问题是:

曹女士开车那一刻,刘先生的不法侵害,真的结束了吗?

法院判案的核心依据是:殴打暂停,危险消失,所以不能防卫。

可普通人的常识、以及正当防卫的司法精神,都不认同这种机械切割。

当晚的所有行为,是一整套连贯的暴力控制:持刀胁迫、深夜拖拽、暴力殴打、当众羞辱、限制人身自由。

刘某扒住车头阻拦车辆,根本不是无关行为,而是继续禁锢、阻止受害者逃生的暴力延续。

司法评判危险,不能用事后冷静的上帝视角,去苛求身处绝境的当事人。

对当时的曹女士而言:危险从来没有结束,施暴者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控制她、禁锢她。

(07)

第二个问题:

危险行为,等于杀人故意吗?

曹女士继续开车,当然危险。

人在车头,人车高速移动,还大幅打方向盘。

这不是小事。

不能洗。

也不能轻描淡写。

但危险行为不等于杀人故意。

这句话必须讲清楚。

一个人在冷静状态下,明知道对方扒车,仍然猛踩油门、疯狂甩车。

这当然更容易被认定为放任死亡。

但一个人刚刚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服被撕坏,处在恐惧和混乱里,只想赶紧离开现场。

这时她做出高风险操作。

这到底是放任他死?

还是我只想逃,觉得能甩开他,没想到会死?

这两种心理,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前者可能是故意。

后者更接近过失,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进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讨论。

公开材料里还有几个细节,不能忽略。

第一,曹女士拿到过刀,但她没有用刀伤害刘先生,而是把刀扔出窗外

第二,上诉书提到,曹女士启动车辆后曾刹车,并试图向远离刘先生的方向打方向盘逃离。

第三,曹女士本人供述称,自己当时只是想开车逃跑,没有想伤害刘先生。

这些细节不能自动证明她无罪。

但至少说明,事情没有简单到一句她就是故意杀人可以盖棺定论。

她的行为有危险。

但她的目的,可能是逃离。

而刑法最怕的,就是用结果倒推心态。

因为人死了,所以你就是想让他死。

这太粗暴。

也太危险。

(08)

第三个问题:

即使曹女士做过头了,就一定是故意杀人吗?

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很多人把这个案子说成两个选项:

要么无罪;要么故意杀人。

其实法律不是这么粗的。

中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空间:

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翻译成人话:

如果你本来是在防卫,只是防卫过了头。

法律不是说你完全没责任。

但也不能把你当成普通的故意杀人犯。

这就是防卫过当存在的意义。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也说,认定防卫过当,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和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还特别强调,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用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这句话,说得太关键了。

因为曹女士当时不是在考场答题。

她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做风险评估。

她是在凌晨三点,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之后,终于抓到一个离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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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不能像事后看监控的人一样冷静?能不能精准判断:

我现在开几码?打几度方向?他会不会掉?掉下来会不会死?我该不该停车?停车后他会不会继续打我?

普通人做不到。

法律当然不能鼓励危险驾驶。

但法律也不能要求一个恐惧中的人,像机器一样计算最优解。

(09)

这起案件,是一场悲剧。

刘先生死亡,是不可逆的结果。

曹女士的驾车行为,也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真正让人无法平静的是:

一个人被持刀威胁,殴打,拖拽,衣服被撕坏后逃跑。

对方又爬上车头,不让她跑。

最后,她跑出了人命。

法院却说,这是故意杀人。

公众不理解,不是因为公众不懂法。

而是因为公众在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

如果这都不算危险还在继续,那什么才算?

如果这都不能先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那防卫制度到底保护谁?

如果一个人在恐惧中做出的过激逃离行为,可以被直接推成故意杀人,那以后身处暴力中的人,到底该怎么逃?

法律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前因。

不能只看谁死了,还要看危险是谁制造的。

不能只用事后冷静的眼光,去审判一个人在深夜恐惧里做出的选择。

这,才是曹女士案真正让人无法接受的地方。

也正是这个判决,很难得到普通人理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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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图来自AI绘画及网络,仅供参考)

昨日雾曰

做人要有契约精神。

一口唾沫一个钉,说话要算数。

更要通达机变。

规则对你有利,那就认真遵守。

如果遵守规则,反而让正气下降,邪气上升,这时候就要动动脑子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