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案例一:

王肖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公(锦)行罚决字[2021]0043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肖飞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期间,王肖飞在他人的组织下前往宁波宁海县、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等地,在代办中介操作下注册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后又办理配套银行对公账户,并通过代办中介转交给上家的方式出售获利。王肖飞参与买卖营业执照3套。后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所投案,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王肖飞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肖飞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临安区拘留所执行。

案例二

张振洺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浦公(仙华)行罚决字[2018]1214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振洺 执法部门: 【浦江县】浦江县县公安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8-08-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张振洺通过联系县开发区星碧大道附近一墙上写着的“办证”的电话号码,向伪造证件的嫌疑人(身份不明,在逃)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户口本、(户主为张振洺父亲)、一张违法行为人张振洺的身份证、一张违法行为人张振洺妻子陈某的临时身份证,后于2018年7月23日用该本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浦江县实验中学为女儿张萧婷进行入学注册。于2018年8月2日被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发现并移交至我所。经查证,张振洺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振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案例三

叶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叶鹏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新狮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和3月17日,叶鹏伪造了金华**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明》两份证明文件,并将伪造的证明文件提供给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用于代表金华**有限公司出庭应诉。叶鹏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鹏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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