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媛媛 通讯员 班斌

21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12家大型商场超市进行购物小票、家居购货单等格式条款检查,现场检查各专柜、品牌购物缴款小票、订货单(销售协议)213份,涉嫌存在霸王条款、违法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利益条款32条。

监管人员介绍,像“贵重物品,离柜概不退不换”、“特殊商品不退不换”、“内衣内裤不退换”、“贵重物品,只换不退”、“特殊商品不予退换,质量问题7天内可以调换”、“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商家在购物卡或优惠卷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等,以上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退换货规定,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处理品,新的三包规定,只要处理商品上未标明因“瑕疵”而处理的,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对于退换货问题,网络购物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但线下实体店有承诺“X天内不应二次销售的可以退换货的”执行商家承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给以指导纠正,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后续将随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这些常见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

你遇到过吗?

【霸王条款之1】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对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责任,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2】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款与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停放车辆收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不收费,但寄物柜是商场向消费者自愿提供的服务,超市不能以不收费为由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丢失现象,商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3】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此条款与寄物柜不承担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消费者的物品未交由经营者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若因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窃,尽管消费者的物品未交由经营者保存,但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