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传来好休息,本案一审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下达了胜诉判决。本案两级法院大比例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请,仅扣除了少量系统风险损失。

据了解,截至目前,总计有166位投资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诉请金额共计5,734,678.46元。

刘华浩律师表示,目前金花股份证券索赔系列案,股民投资者已经取得终审胜利,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切莫在持续观望,本案获赔概率极大,可继续积极参与索赔。

本次索赔的起因,源于2020年8月6日,金花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 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 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刘华浩律师提醒广大金花股份的投资者,根据目前终审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凡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购买金花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依法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金花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资料显示,金花股份的股价自2019年1月3日,股价从6.85元,一路下跌,至本案揭露日2020年4月29日,股价已经跌至5.49元,此后,金花股份的股价加速下跌,从5.49元,一度跌至3.58元,跌幅高达近50%。

资料显示,至本案金花股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后,2020年6月30日,金花股份的股东人数达2836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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