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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偶尔遇到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因为不可告人的原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同时,《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因此,针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卫生监督员可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兜底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法行医者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卫生监督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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