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上化和多种平台的推出,旅行社将旅游产品也开始了线上销售,除开携程、去哪儿网正常的OTA产品销售外,小红书、大众点评也出现了旅游产品销售的情况。
但在小红书这类非旅游网站上销售旅游产品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呢?是否涉及网络经营许可的问题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小红书上的旅游产品。
本文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作者:邓孟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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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源起
大年初八,全国人民都还沉浸在过年的欢乐中,我刚刚到律师事务所打开电脑,微信对话框弹出一条消息:“邓律师,在吗?成都市文旅局执法大队下午要来我们旅行社约谈!据说是因为我们在小红书上发布旅游产品。我们有风险吗?咋个办呢?”
发消息的是我们一家顾问单位,疫情前大部分业务都是出境游,做得那是风生水起,但由于疫情原因,出境游目前都属于停滞状态,员工剪裁下来也只剩下了十几个人,现在转做国内游维持生存。
“李总,你莫着急,慢慢说哈,执法大队约谈你们是因为啥子原因嘛?”
“邓律师,是这样的,我们年前在主推三亚的产品,专门定制了一个半自由行的产品,因为疫情原因,线下卖得不太好,我们看到小红书上有些博主在自己推一些旅游目的地,点赞率和收藏率都还挺高的,我们也就在小红书上注册了账号,然后把我们旅游产品的广告发上去了。”
“发上去之后,效果如何?有人订购吗?”
“有,小红书还是引流了一部分客人来报名。但是昨天初七,我们就收到执法大队的通知,说初八下午要来约谈我们。我问了下大队的老师,听说是因为我们没有向客人展示我们的营业执照,怀疑我们超范围经营。”
“我们注册账号的时候,提交营业执照了吗?”
“提交了,我们是以旅行社名义注册的,平台要求提交。”
我一边用笔记录着关键的信息,一边暗自思忖,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是否会面临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呢?如果涉及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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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讲依据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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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讲道理
1. 李总的旅行社是否涉及超范围经营?
首先来讲,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应当依法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才可以开展相关的业务。而超范围经营,则是企业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于我们旅游行业来讲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旅游法》之规定,设立旅行社不仅要进行工商登记,而且必须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别许可程序。
李总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是具备销售旅游产品业务的,注册账号也向平台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销售旅游产品、接待、操作旅游团队的业务范围。所以本案中,李总旅行社并不属于超范围经营的范畴,不会面临超范围经营的处罚风险,如果说客人通过平台看不到旅行社营业执照应当是平台负责。
2. 旅行社在小红书等平台上销售旅游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网络经营许可?
本案旅行社不存在网络经营许可的问题,网络经营许可目前主要是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是针对网络游戏、音乐、电影等有版权,且通过互联网交易由互联网直接提供服务的产品。
本案中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实际上只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实际合同履行是通过线下完成的 所以不存在网络经营许可的问题。就比如说,淘宝上那么多实体卖家,他们也不需要网络经营许可,而淘宝平台就需要网络经营许可证,网络许可更多是看平台,不是看店铺。
3. 旅行社网点(门店)是否可以在小红书上销售网点(门店)组织接待的旅游产品?
旅行社的门店、门市部或者服务网点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而其具有一些特殊限制,即经营范围仅限于咨询和招徕,不得从事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在实践中经常有旅行社,直接以该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名义直接以自身名义组团或者接待游客,这都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虽然由于我们旅游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也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度。
所以作为旅行社网点(门店)本身是不具备接待操作旅游团队的能力,其在小红书上注册账号后也只能从事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经营范围的活动,即招徕游客、宣传旅游产品,若网点(门店)直接通过小红书组织接待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是属于超范围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的。
4. 个人或网红是否可以在小红书等平台上进行旅游产品的招徕业务?
除了有资质的旅行社在小红书等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也出现了很多网红或个人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上进行带货,不乏有旅游产品的出现,而这种网红或个人大多是没有旅游营业资质的。
而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所以若个人尚未取得旅游营业资质就在各种平台上进行招徕、销售旅游产品的,其本质也属于超范围经营,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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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源起
除了我们以上提及的线上销售情形,还需要提示的是,旅行社、网红或个人在平台上带货的旅游产品都有可能涉及低价游或滑店的情况,《旅游法》明令禁止旅行社以低价诱骗旅游者报名参团、再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行为,如发现该等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处罚,处罚对象仅是旅行社。
但如网红或个人宣称该团没有购物,但实际有购物,那就涉及发布虚假广告。带货网红在该事件中可能是广告代言人,也可能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根据其扮演的角色和具体的行为来认定,并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
(图源:unsplash)
总之,关于旅行社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进行产品销售的行为,除了符合自己旅游营业执照的相关经营范围,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合规合法也是重中之重。否则,无论是在线下进行销售还是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进行销售,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而关于小红书等平台,目前的运营模式下,对于旅游产品是否合规合法的监管力度从何处体现,仅仅审查账户注册的主体资格显然也是不够的,如果出现低价游等涉及虚假宣传的产品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旅行社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小红书等平台也难辞其咎。
本期关于小红书上销售旅游产品的问题就探讨到这里,如果您有其他的建议或意见,欢迎咨询邓律师探讨(15208202676),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旅游独角兽,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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