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时期,国家对外战争频繁急需兵源,国内的徭役急需劳动力,使得秦朝和汉朝的中央政府以严厉手段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

根据秦朝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主谋还是胁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

汉朝法律抛弃了秦朝法律中相对残暴的一面,但也继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这一点可以从汉朝对人贩子的惩罚中看出来。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这就在心理上震慑那些不稳定人员。

除了将人贩子残忍处死,汉朝法律还规定,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只不过,买家的处罚比人贩子轻一些,人贩子被磔刑处死,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汉朝,拐卖人口犯罪和盗窃罪、杀害伤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为汉帝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行为。

朝到宋朝,朝廷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予以了细化。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法典,其对各个犯罪都有完备的刑法规定。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唐律》还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的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比如,唐律规定,父母和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要加罪一等。

宋朝法律和唐朝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大致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法律对官府渎职犯罪进行了惩罚。《宋会要》就提到了,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明清时期继续严惩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

元朝建立前,蒙古各个部落相互争斗,金国人贩子就欺骗蒙古民众,将其贩卖给金国的奴隶主,这使得蒙古贵族对拐卖人口的行为痛恨万分。元朝建立后,其刑罚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处以死刑。

明朝建立后,明帝国政府继续对贩卖人口予以惩罚。根据《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

清朝同治年间的法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不管其背后有没有洋人的支持,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

《大清律例》规定,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地方政府官员发现拐卖人口犯罪视而不见的,要交给朝廷处置。基层的“乡保汛兵”盘查人贩子不利,要杖刑80,革职。“乡保汛兵”发现人贩子却故意视而不见的,杖刑100下。收受人贩子贿赂而故意释放犯罪分子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里。清朝法律对基层官员和“乡保汛兵”有关人贩子犯罪的细节处罚,体现出清帝国政府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细心认真。

古代朝廷还主动出击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比如清帝国就在西南地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比如宋太宗时期,如果发现人贩子将人口贩卖到邻国的行为,边境驻军抓捕人贩子。宋孝宗时期的法律规定,官府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的,一律交给官府法办。宋朝还积极的在各个州县展开民间宣传,树立老百姓的“防拐意识”。

到了清朝,根据《大清律例》规定,贵州等地有外来的犯罪分子联合本地罪犯将妇女贩卖到四川,当地官府予以严厉处置。为首的罪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如果有将妇女致死者直接斩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