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师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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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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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最重要的,就是确立的新的数额标准,服务《刑法修正案(十一)》,呼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关于虚拟货币、网络借贷、养老的内容,更多的是警示意义,实质意义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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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了最新修改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该新修改司法解释最重要的内容,无疑就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关定罪量刑数额(人数、损失)等的修改

第一,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集资数额在50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提升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设置了一档法定刑(10-15年有期徒刑)——即如果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该标准是为了适应新时期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和愈发猖獗的态势,将此前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提升。

但是,在当时曾杰律师就撰文预测过,最高法应该会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标准对“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规定,而该标准果然在2022年初诞生。

第二,提高了第一档的入罪标准,同时统一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

此前旧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是集资金额20万,或者人数30人或者造成损失10万,单位犯罪的标准是其5倍,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统一,都设定为100万。

而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是同样提高5倍,比如集资数额设定为500万,人数和造成损失金额标准也是提升五倍。

新的司法解释在新的数额标准修改同时,还设定了“情节标准”,即“(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第二点提到了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实际上就是为了呼应国务院最新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因为该条例的出台,正式将非法集资行为设定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其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条件。

三,集资诈骗罪,直接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只保留两档量刑幅度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的大幅度的修改,只保留其两档法定刑幅度,即第一档数额较大“3-7年有期徒刑”和第二档数额巨大“7-有期徒刑”,新的司法解释也做了对应的修正,即直接采用就司法解释标准中的10万和100万标准,取消旧规定第三档的“500万元以上”,即,只要达到数额巨大,就可以在“7-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由此可见,相比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修改,集资诈骗罪的修改力度实际上更大,打击力度也更严厉。

四,关于新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最高法刑三庭的法官、专家对此的答案相对明确,即“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修改《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比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数额标准提升了,相对于旧的标准,可以说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果在某被告人涉嫌在2021年1月发生并完结的非法吸存行为,金额是50万人民币,现在处理,根据旧的标准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在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但是根据新的标准,则属于无罪,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理应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处罚,此时就应该适用新的标准,即从旧兼从轻。但是同样的时间情况,如果金额达到了5000万以上,则应该按照旧的刑法规定,最高处只能十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会有更加复杂的情况出现,即相关非法集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即比如张三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始于2018年1月,结束于2022年1月,该行为即跨越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时间,对于该问题,最高检在1998年回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时有明确的回复,总体意见是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具体细则可看该批复原文。

五,关于虚拟货币、网络借贷、养老的内容,更多的是警示意义,实质意义对司法实践无实质变化

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有诸多公众关心其增加的对于虚拟货币,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内容。

但实际上,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不管是虚拟货币交易还是网络借贷,或是私募基金或者保险行业,这些行业或者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主要还是观察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标准,即,这些活动不是直接等同于非法集资,虚拟货币的领域,包括发行、交易、理财、挖矿等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在旧的司法解释指导下,也可以充分实现定性和监管(也包括民间借贷和私募基金、信托行业)。

因此,这部分内容,更多的是例举和警示,以符合时代特色,对于定罪定性,还是要重点研判新旧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

正文完。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罪的最新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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