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为《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特别细化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体现了司法为人民。
本人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三个方面普及相关理念与知识:
一、针对正当防卫的解释
首先,必须明确“正当防卫”规范的是“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有满足“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前提条件,这类行为才归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评价。
(1)我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并未释明何为“正当防卫”以及如何标准化判定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2)最高院《解释》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解释》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上述《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涵,方便社会公众理解何为正当防卫。
《解释》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及相关认定原则做出细化规定,以便更好地鼓励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价值体现。
二、针对紧急避险的解释
首先,要明确“紧急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起因不但包括“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包括引起危险的“自然原因”,其保护对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与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相一致。
(1)我国《民法典》对“紧急避险”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了紧急避险的两种起因,以及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最高院《解释》对“紧急避险”的规定
《解释》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上述《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涵,方便社会公众理解运用紧急避险。
《解释》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解释》第三十三条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及相关认定原则从司法层面做出细化规定,以便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和责任问题。
三、针对见义勇为的解释
首先,要明确“见义勇为”是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补充,这是民事法律中“自力救济”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实现对“公权力”救济制度的补充,更好地“法治服务社会”。
(1)我国《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条从法治层面传承与保护这一美德是立法的进步。见义勇为,是义务行为,是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是舍身取义。
(2)最高院《解释》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解释》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本条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避免发生在舍身取义后“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使得见义勇为者在“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后获得经济救助与心理安慰。
目前在我国多数省市区都颁布了“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褒奖“见义勇为”的地方规定,这对见义勇为者是一种肯定和鼓励,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一种促进和保护。
四、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性质的行为。当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行为时,参照紧急救助的相关规定,保护救助人利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对社会正能力的司法保护。
综上,我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行为及紧急救助行为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司法指明了方向,但缺少统一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上述民事行为司法原则做出细化规定,在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中心位置,彰显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 ,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场和价值观。
五、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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