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响公正裁决的,如何撤销仲裁裁决?
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
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响了对案件最终的正确裁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新潮公司原股东为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和付大为。2012年8月29日,股权转让方高艳红、王荣力、股权受让方黄金集团、股东张景宏、付大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贸仲仲裁解决。
二、2014年7月3日,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向贸仲申请仲裁,认为黄金集团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权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勘探义务,未按约定善意和正确行使控制权,导致长发堡和育农堡两个探矿权因未延续而灭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故请求黄金集团赔偿损失。
三、经查明,新潮公司拥有三个探矿权证,因新潮公司办理长发堡、育农堡探矿权延续的手续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未予办理延续登记,并于2018年1月2日对长发堡、育农堡两宗探矿权做出过期废止公告。
四、仲裁过程中,黄金集团三次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仲裁庭决定不予中止,并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了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的仲裁请求。
五、后黄金集团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本案审理过程中,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公告中涉及两宗探矿权废止内容,责令其对该两宗探矿权延续依法作出处理。
七、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5号裁决。
裁判要点
本案中,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向贸仲申请仲裁,请求黄金集团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黄金集团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权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勘探义务,未按约定善意和正确行使控制权,导致长发堡和育农堡两个探矿权因未延续而灭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
新潮公司拥有三个探矿权证,因新潮公司办理长发堡、育农堡探矿权延续的手续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未予办理延续登记,并于2018年1月2日对长发堡、育农堡两宗探矿权做出过期废止公告。2018年3月,新潮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上述废止公告。为此,黄金集团在仲裁过程中,多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审理。
在新潮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新潮公司的探矿权证是否被废止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而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请求黄金集团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因黄金集团原因导致新潮公司探矿权证灭失,故新潮公司探矿权证是否废止是判决黄金集团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在自然资源部对新潮公司的复议申请未作出决定前,无法确认新潮公司的探矿权证是否废止,也即无法确认黄金集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仲裁庭应根据黄金集团的申请中止审理,待自然资源部对新潮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后再作出裁决。
但本案中,贸仲并未根据黄金集团的申请中止审理,而是作出裁决直接支持了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的仲裁请求。但在黄金集团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自然资复议[2018]12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公告中涉及两宗探矿权废止内容,责令其对该两宗探矿权延续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导致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所主张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探矿权灭失的基础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案涉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响了对案件最终的正确裁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北京四中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撤销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5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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