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嘉兴烂尾楼”一案,由银行提出的房屋业主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改为开发商归还剩余贷款,这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购房者不用继续还房贷的案例。
案件经过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在嘉兴购买了一套别墅。但许先生没想到的是,该别墅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项目烂尾。
2018年,该别墅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许先生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以“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理由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法院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但许先生需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许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再次提起申诉。
嘉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开发商因自身资金问题无法正常交付房屋,致使买卖合同破裂,而许先生在此前提下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而一审中提到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第38条约定,嘉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因此,最终嘉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的请求不成立,剩余贷款和利息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判决结果出来后,许先生与该楼盘再无瓜葛,日后如果楼盘复工,顺利交房,许先生就相当于白白损失了首付和已经付了4年多的贷款。
是苦苦等待,到处寻求帮助,寄希望于楼盘复工交房,还是及时止损,避免更大的损失?无论哪种选择,都需要极大的勇气。但许先生的这次判决,或许能让苦于烂尾楼的业主们看到一丝希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