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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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遗漏款项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未明确包括的款项亦十分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对于这类争议,如果确实存在协议未明确列举的款项,且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条款或约定的劳动者放弃条款不当之时,应当依法审查并支持劳动者相关请求。

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法权利或追究任何劳动法责任的弃权条款,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不宜再行支持劳动者相关请求

但是,如果双方仅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由于诉权属于公法上的程序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得被放弃的,故放弃诉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协议中未涉及的权利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15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