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算方式

导致的改判规则

前面几期推送的主要是关于工资标准的改判规则,本期推送的是因为对工资的计算方式导致的改判规则。主要包含日薪的计算方式、应发工资的计算方式。

本期目录索引

一、一审按照30天自然日计算工资错误,改判按照21.75天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提成工资吗

一、一审按照30天自然日计算工资错误,改判按照21.75天

【一审法院认为】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掌握,故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A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L生前月均工资数额为3000元,故一审法院L1L2主张其亲属L月均工资数额为4600元予以采信。L1、L2要求A公司支付其亲属L生前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工资,因A公司已向L支付了工资225元,故一审法院依法部分支持A公司向L1、L2支付其亲属L生前的工资3447元4600/÷30×24-225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采信L1、L2的主张,认定L生前与A公司在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L1、L2亲属L上述期间的工资2947元[4600/÷21.75×11+4600/÷21.75×2×200%-225],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L的工资数额,一审根据L1、L2的主张计算L该期间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969号】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提成工资吗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L因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休息时间共计12个月(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可享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参照的标准均为其患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L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21.34元(31456.03/12个月),因此其患病后的病假工资总数应为10971.83元(2612.34元*6个月*70%),疾病救济费总额应为9404.42元(2612.34元*6个月*60%),总计20376.25元。A公司在L患病休息期间一共支付12249.38元,尚欠差额8126.87元。故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仍需向L支付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差额8126.87元。

【二审法院认为】

认定工资总额是计算劳动者应得收入、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基础。提成工资系上诉人L劳动报酬,亦为其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其月平均工资。故结合上诉人L的提成工资,上诉人患病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7892.36元,上诉人2017年7月开始休病假至2018年7月,故2017年7月至12月被上诉人应按上诉人工资70%支付病假工资;2018年1月至6月被上诉人应按上诉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病假工资差额为49480.97元,上诉人L诉请47851.54元应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886号】

-END-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