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是一对相亲认识的小情侣,相亲当天因双方都没有意见,就互相见了家长定了亲,定亲当天张某就给了李某10100元的见面礼,之后每逢中秋、过年,张某都早早准备好烟、酒、礼品送到李某家,平时也经常给李某送化妆品、衣服,一年多后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张某一次性给了李某60000元的彩礼,后因为双方产生矛盾分了手,张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合计100000元(见面礼10100元、彩礼60000元、各种节日送的烟酒、礼品以及给李某买的化妆品、衣服29900元)。

李某到庭辩称的确收到了见面礼10100元及彩礼60000元,但因为是张某不同意结婚,故李某不同意全额返还彩礼,只同意部分返还,对于张某主张的烟酒、礼品以及化妆品、衣服都是恋爱期间对其赠与,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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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经相识恋爱后建立婚约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张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李某应当酌情返还。原告主张的彩礼中,烟酒等属礼节性赠与,且系消耗品,不应认定为彩礼;衣物、化妆品,属张某为向李某表达情感的赠与,且系消耗品,不应认定为彩礼。

综上,本案张某给付李某的彩礼为:彩礼60000元、见面礼10100元。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应综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系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后解除婚约,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综合以上因素,酌定李某返还张某彩礼的比例为7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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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