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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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有哪些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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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四)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八)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九)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

(十)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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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禁止装饰装修时间段公布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03

明确开发企业交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包含装修明细表、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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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

需告知物业或居民委员会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情况的管理,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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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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