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不辞而别,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日期:2022-02-28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因经营困难,A公司经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2021年5月至7月,每月只向杨某发放2000元生活费。2021年8月,杨某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不再到岗,经A公司书面通知仍不返岗。2021年12月,杨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2000元,并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A公司认为,拖欠工资情况属实,但企业确实经营困难,且杨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离职,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令A公司支付杨某工资120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双方对于企业经营困难、拖欠工资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否应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杨某工资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导致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且已履行了事先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等程序,符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之规定,所以杨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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