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项链被两个按摩师顺走了”,上海嘉定,一男子陈某到足浴按摩店消费。过程中,两个按摩师王某、陶某给他提供按摩服务,陈某脖子上又粗又亮的大金链子吸引了她们的目光。
陶某分外热情,刻意长时间按摩陈某的脖子位置,过程中造成项链松开,她给了王某一个眼神,说了句方言,俩人心领神会。于是,王某上前和她互换位置,过程中二人转移了项链。陈某没有发现。
直到按摩完成,陈某离开店铺,都没有反应。然而晚上陈某发现项链不见了,到店询问,陶某和王某矢口否认,陈某报警。另一边,俩人迫不及待地想要销赃,她们到回收站把金项链以14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五五分成。
很快,她们的勾当暴露,警察找到她们。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案件来自:新闻晨报)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陶某和王某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icon,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陶某王某共谋实施盗窃,属于共同犯罪。
2.陶某和王某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陶某和王某盗窃数额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3.回收站的刘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构成该罪,关键是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本案中还要看证据情况。另外,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了该罪的立案标准:(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你对本案有何看法?两个按摩师的行为如何评价?是否有在按摩店或者健身房等丢失财物的经历?是怎么处理的?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我的项链被两个按摩师顺走了”,男子在足浴店被盗价值万元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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