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专业律师吴国雄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2年2月28日)》
贸易关系: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 S.R.L)指定香港Aprontech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细菌溶解物“兰菌净”。2013年11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从该公司进口“兰菌净”,在内地独家销售。那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是否存在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
吴国雄律师:
买卖双方,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不必然构成特殊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第十六条所列的八种特殊关系内容对于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的贸易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审查的关键在于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是否存在经济上的“控制”关系,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在法律上或经营上处于限制和指导交易另一方的地位,则前者应视为控制后者,并符合该条关于特殊关系的规定。例如,进口商为卖方的独家代理商,独立代理协议规定进口商只能经营卖方的产品系列,同时进口商没有产品的定价权,其购买及销售的价格均由卖方指定,卖方还指定了进口商可能采用的销售形式和经营方法。则根据已有证据可以判定卖方在经营上处于限制和指导进口商的地位,卖方对于进口商存在控制行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果进口商获得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的地位以后,只是获得了可以自卖方处购买被估货物的可能性,同时卖方对于进口商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可以认为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停止进口“兰菌净”,并责令召回)
案例1 高效审结国际商事案件 明晰产品跨境召回责任--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 S.R.L)指定香港Aprontech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细菌溶解物“兰菌净”。2013年11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从该公司进口“兰菌净”,在内地独家销售。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兰菌净”,并责令召回。因贝斯迪大药厂未召回“兰菌净”,导致本草公司尚未销售的234719瓶库存产品无法处理。本草公司起诉要求贝斯迪大药厂赔偿其库存产品的损失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草公司与贝斯迪大药厂未成立合同关系,其不能向贝斯迪大药厂主张合同权利。但贝斯迪大药厂作为生产者,在负有召回义务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召回措施,给本草公司造成了损失,系不作为方式的侵权,应对本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贝斯迪大药厂向本草公司赔偿库存“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分销商退回“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库存的处理费用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审理的“第一案”,也是其作出的首个国际商事判决。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以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优势极大满足了商事主体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并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案系因跨境销售的缺陷产品召回而引起的赔偿纠纷。针对境内销售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境外生产商索赔这一法律问题,首次明确了裁判规则,即确认境外生产商作为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其怠于履行产品召回责任的情况下,境内销售商可以在履行召回义务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境外生产商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该归责原则对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一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1号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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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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