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8日讯在日常借贷关系中,有些人碍于“情义”或是“面子”就一口答应了借款人的担保请求,但其实这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某项目委托借款协议》,约定投资金额为3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同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公司汇款30万元。与此同时,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向王某某出具《担保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担保王某某《某项目委托借款协议》、本金叁拾万元整、12个月,到期日2021年9月8日。如到期日本金及利息回不来,我自愿承担叁拾万元本金还款。承诺人李某某。

2021年,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平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某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王某某遂向平阴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同时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李某某立即支付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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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辩称,王某某出借资金是自愿的,并且存到了公司指定的项目,担保条是事后碍于面子才出具的,如果是事前要求就不会让王某某转款。其是一般担保,且已经超过担保期限,王某某应当起诉公司,向公司要钱。

2、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某某依据李某某出具的担保条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担保人李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虽然案涉借款人涉嫌犯罪,但无证据证实王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案涉借款合同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担保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故王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担保期间。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李某某的担保范围只有本金,并不包含利息,故王某某主张李某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法官说法

有道是“担保有风险,签名需谨慎”,碍于面子或者不理性的担保,将会出现自食其果的后果。所以,签字担保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担保人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担保之债权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时,即可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审查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情况,防止出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况。否则,即便借款合同被最终认定为无效或构成非法集资的一部分,担保人也有可能需承担担保责任,且面临着难以追偿的风险。

来源:平阴县人民法院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