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野生兰科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我们所熟悉的春兰、蕙兰、建兰、寒兰、墨兰、莲瓣兰、春剑等都包含在内。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野生兰花资源保护管理,扎实推进打击非法破坏野生植物,乱采滥挖、非法运输和买卖野生兰花等违法行为。3月8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平远县公安局开展野生兰花保护宣传活动,对我县兰花养殖基地和市场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兰花经营者种植、销售的苗木进行了逐一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采集、收售野生兰花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期间,民警对兰花经营者、爱好者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调了保护野生兰花资源的重要性,督促其切实提高野生植物保护意识。

法律链接:哪些行为涉及违法

【采集】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出售、收购】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后还能买卖兰花吗?

可以!但仅限于人工培育的兰花。名录中所列兰属仅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兰科植物。人工培育的兰花不属于野生资源,不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平安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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