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30岁还没结婚的唐女士很着急,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4岁的男子吴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父母见了面,按照老家的风俗定了亲,并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吴某按照老家的规矩,给了唐女士6.8万元彩礼。
然而,两人没有立即成亲,而是一起到上海打工,并在上海开始了同居生活。
唐女士倾述说,她除了工作以外,还要照顾吴某的生活起居,非常辛苦,谁曾想到,两人竟因结婚的事闹了矛盾,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
两人同居的第7个月,两人再次因结婚的事发生冲突,而且争吵得很厉害,到了无法弥合的程度,吴某最终提出了退婚,并要求唐女士退还6.8万元彩礼。
紧接着,吴某又因彩礼一事,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唐女士全额返还彩礼。(来源:北青网)
关于什么情况下,应该退彩礼一事,婚姻编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一方诉请退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文意解释来看,唐女士应当退还吴某支付的6.8万元彩礼,但是,法律适用中有句俗语,叫法律未经解释不能适用。
从立法原意来看,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规避某些骗婚情况的发生。
本案中的唐女士,虽然没有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了7个月,不存在逃婚、骗婚的情形,判唐女士全额退还,与情理不符。
一审法庭上,唐女士举证说,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开支都是她在支付,一共花费了3.8万余元,这部分共同开支应当冲抵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的主张于法无据,原本应该不予支持,但法院考虑到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的确花了部分费用,最终支持了唐女士1.2万元,判唐女士退还吴某5.6万元。
唐女士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过程中,唐女士除了主张不应该退还彩礼外,仍旧主张供双方共同开支的部分,至少应该从彩礼中扣除。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法律上讲,唐女士要求扣除双方共同生活开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她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困难之处在于,生活开支没办法一笔一笔的举证,换句话说,这事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从众的一般认识去进行裁量。
所以一审法院酌情判了1.2万元,但二审法院持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支持退还彩礼的本意,在于惩罚恶意逃婚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中的唐女士没有悔婚,反倒是吴某提出退婚,所以不应该全额退还彩礼。
最终,法院支持了唐女士3.4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主张,判唐女士退还50%的彩礼给吴某,也就是退还吴某3.4万元。
事发后,一网友表示,按照贵州老家的风俗,如果男方悔婚,男方不能退一分一厘,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无条件全部退清。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换而言之,将官司打到法庭上了之后,法律有规定的,首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才能适用风俗习惯。
大家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达到了情与理的融合,实现了化解矛盾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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