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居民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而后被法院判非法狩猎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涉案麻雀(死体)一只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于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辽0422刑初55号显示,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

2010年1月1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平顶山警务区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家院内架设的鸟网,并在其家中的鸟笼中查获麻雀(死体)一只。被告人于某某当即被口头传唤至平顶山警务区,经依法对其讯问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涉案麻雀(死体)一只、作案工具鸟网一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麻雀属于辽宁省“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二、涉案麻雀(死体)一直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