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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案中“应纳税款”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单位是否存在应缴税款,公诉机关认为,税务部门已认定被告单位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应补缴税款,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存在应缴税款的依据,辩护方认为,被告单位虽以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但该部分支出实际发生,不应补缴税款。对此,我们的意见为:

第一,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虽已认定被告单位应补缴税款,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应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被告单位是否存在应纳税款,需结合全案有关证据,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第二,发票并非唯一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检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文件、规定,在强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同时,均未规定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另外,本案宣判后,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亦对发票以外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确定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应纳税款,仍需对被告的实际支出情况及留存的凭证进行审查。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单位存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被告单位应当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数额补缴税款。发票虽然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在应当取得发票且实际可以取得发票的业务往来中,不以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作为扣除凭证,是一种例外,且认定凭证的有效性、真实性应当从严掌握,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合理性,如放任以其他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将严重威胁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具体到本案,虽然需要对被告单位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审查,但也应考虑被告单位在具备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可能性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可能会给企业所得税的正常征收造成不利影响。故在审查被告单位有关支出凭证时,应当严格审查标准。通过查看被告单位会计账簿,其记账较为混乱、不规范,53张问题发票对应的支出,很大部分都显示为现金给付,无任何凭据或仅有公司自己书写的支出凭单,即使有部分支出附有转账支票,被告单位提供的账户明细也证明对应金额已从公司账户转出,但是,账户明细未显示收款方名称,无法与支票中收款方对应,且无购货合同、提货记录等凭据证明货物流情况,故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单位记账凭证上所列项目支出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被告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相关凭证也不能确凿证明存在可扣除的支出,故被告单位应当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数额补缴相应税款。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