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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要符合要求,对于劳动者而言,达到多少岁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呢?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达到十六周岁才是劳动关系中的合格劳动者。如果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便是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那么,如果使用了童工,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呢?童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为了便于理解以上问题,编者摘录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者的《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童工的相关内容;第二部分为编者编辑的三个童工权益保护的案例。

第一部分

所谓童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2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对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到底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民事雇佣关系,存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我国亦不承认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与童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律无效, 双方之间也不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民事雇佣关系处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禁止性规定招用童工,依法应当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而不应就此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不能简单认为只是禁止用人单位与童工建立劳动关系,显然,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建立民事雇佣关系也是被禁止的。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民事雇佣关系也应属无效,这将致使童工不受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就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从相关立法来看,我国是倾向于承认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进一步明确规定,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案例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9675号

富鑫加工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周某从事工作,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富鑫加工店的行为属非法使用童工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八条关于“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富鑫加工店招用不满16周岁的周某造成周某伤残,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二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周某的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护理费,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提字第33号

因瞿某的出生时间为1994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瞿某未满16周岁前与奇福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故确认瞿某16周岁之后,与奇福公司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2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031号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本案中,根据许某提供的银行卡、鼎晶公司垫付医药费、鼎晶公司以其员工王壮名义为许某办理住院手续等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应当认定鼎晶公司自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对许某 存在非法用工的事实

鼎晶公司招用不满16周岁的许某并致其在工作中受伤,鼎晶公司应当赔偿许某相关医药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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