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名男子花836900元买了辆宝马X6,4S店工作人员承诺帮忙办理购置税,让男子把钱给他,当他把钱打过去没多久,就出事了。男子先后给了对方19.4万余元,可是所承诺的服务全都没有办,男子找到4 S店,对方却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和他们无关。(来源:澎湃新闻)
2021年8月1号,朱先生在西安新丰泰海宝4S店看中了宝马X6,总价是836900元,接待他的是销售蒋某,双方就一些附赠服务进行商讨,期间蒋某说自己权限不够,便找来了自己的领导李某,让朱先生和他谈。
很快双方就谈妥了,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和关于装潢的协议书,都签字之后,朱先生支付了8万定金。
2021年8月7日,朱先生支付了剩余的756900元后,喜提新车。因为李某要给他办理购置税、挂牌等售后服务,所以他就先把车开走了,随后李某让朱先生把钱打给他的个人账户,朱先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不是打给公司账户?
李某则让朱先生不要担心,他们都是这样操作的,并且他们的谈话都有录音,会交给公司的。朱先生想到“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李某又是领导,应该没问题的。就将购置税74062元转到了他指定的个人账户。
本以为没问题了,可在2021年9月22日时,李某告诉朱先生,附赠服务有些项目总公司没通过,让他再打10万定金,等通过后再退给他,承诺2周之内办妥,朱先生随即又转了10万给李某,但是2周过去,李某却说还在走流程,让朱先生再等等。
2021年10月18日,李某提出自己资金周转不开,向朱先生借8万,朱先生表示自己手里只有2万,为了让对方尽快办理,再次给了对方2万,至此,李某已经从朱先生那里,得到了194062元。
2021年11月9日,面对朱先生的不断催促,李某摊牌了,表示钱都被自己用掉了。朱先生找到了4S店,经过一番商讨,4S店表示已经开除了李某,并表示此事是李某个人所致,4S店不会承担退还194062元并道歉的要求。
朱先生无奈报了警,警方调查后发现,朱先生所签的销售合同都是假的,目前,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那么,李某诈骗的194062元,该不该4S店来偿还呢?
首先当时李某还是4S店的销售,那么他的行为客观来说,是代表4S店的,4S店说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的言论,并不严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在这件事中,利用虚假合同,欺瞒朱先生,并在合同上盖了章并签字,让朱先生误以为这是真合同,4S店存在严重管理问题,让朱先生被骗走194062元,自己的管理出了问题,不能让消费者来买单,4S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诈骗发生时,李某是4S店的员工,在你店里卖车,客户交钱买车,就是交给店里的。是不是以后大家买任何东西,收钱后,收钱的人离职,只要一句员工个人行为,就能撇清责任?若不是看到盖章,朱先生也没那么容易上当吧。若4S店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李某的行为不知情,在赔偿后,4S店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
作为当事人的李某,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毫无疑问,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同时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李某诈骗的金额达到了194062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他将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这件事中,朱先生也是大意了,明明对转入个人账户产生了怀疑,却没有去求证,这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麻烦。
所以,也提醒各位,不管是买房还是买车,在签合同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许诺,对于不明白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一定要去核实清楚,甄别合同的真伪,切勿付至个人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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