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
法院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事儿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王某在桂林临桂区某超市连续分两次购买了桂林龙胜某茶厂生产的罗汉果红茶各1盒,每盒1.6克*25包,单价18.5元。后王某以涉案产品系食品代用茶却标示着罗汉果清肺、润肠等功效,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为由,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罗汉果红茶的违法行为,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王某给予奖励金。王某认为上述超市、茶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5元,给予惩罚性赔偿金1 000元、维权费用500元。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茶厂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赔偿王某人民币1 000元;责令该商贸退还王某货款18.5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是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但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公民即使知假买假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老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假冒伪劣,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中,只强调了购买者的身份而没有明确排除职业打假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的资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涉案产品生产于2018年9月20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涉案产品执行的标准GB/T24690-2009在2018年6月1日被GB/T24690-2018标准所替代,即该茶厂在生产时没有按照更新后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且没有举证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该茶厂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要求其明知所有出售商品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过于严苛,其在销售本案涉案商品时已经根据产品外观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故依法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出售不合格产品,其应当将购货款18.5元返还给王某。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某应当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该超市。
来源:阳明飞
编辑:白桂杰
审核:阳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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