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银行“内鬼”暗箱操作

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这个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3月11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表示,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通过工行南宁分行高管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梁建红于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2.53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

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350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多位受害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原标题:重磅!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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