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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坚果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公司从事坚果加工生产,中国对美国坚果加征关税后,我司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坚果原料,然后加工成品,成品出口到保税区,核销手册;然后,保税区外企业用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坚果成品(主要是开心果)。现在海关缉私局对我司刑事立案,认为我司为了规避对美加征关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进口,偷逃关税。请问吴律师如何评价该案?

吴国雄律师

1、未去壳的鲜或干的开心果,关税5%、增值税9%,但是对美国需要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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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简单地认为——不以外销为目的而从事加工贸易就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因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加工贸易已经成为企业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如果认为企业不以外销为目仍然开展加工贸易是伪报贸易方式的话,那是公权力对企业经营的过分干预。

3、加工贸易一日游,加工贸易制成品出口、复进口,同时达到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和内销的目的。这一过程,只要没有逃避海关监管、没有偷逃税额,就不能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相关案例,可以参阅《循环一日游核销棉花加工贸易手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骗取核销走私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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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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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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