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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王有三个子女,老大王某一早年间支边到了新疆,1995年落实政策回沪,家人也跟随其回到了上海。老王家在本市虹口区东大名路有两套公房,老王的另两个子女王某二、王某三结婚后都搬出了公房,户口也迁到了他处。那这两套公房就自然由老王和王某一的家庭居住,老王的户籍在A套中,王某一一家六口的户籍在B套中。

2011年老王过世,B套的承租人经户内人口一致同意变更成了王某一的女儿,而A套房屋内没有了户籍人口,变更承租人的事情也暂时搁置了下来。

2019年,这两套公房同时被政府征收了。因A套房屋内没有承租人,王某一经物业公司指定变更为A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与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A套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45万余元。

因对A套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归属存在异议,王某二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总征收补偿款的1/3即81万余元。
法庭庭审时另查明:王某二、王某三均在本市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

一审法院判决

王某一向王某二、王某三各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一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
A套房屋长期由其家庭居住使用,王某二、王某三均不是该房屋的同住人,而其本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理应获得该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公有房屋在被征收时承租人已过世,而户内又没有在册户籍的,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一般来说,为了便于征收工作的开展,物业部门会在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中指定一位作为该公房新的承租人,而当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有多人时,物业部门则倾向于指定实际居住人或房屋控制人为新承租人。

但,如仅因其在征收时被指定为承租人即获得全部征收利益,则难免有失公允,且有违于公平原则。

因此,一般情况下指定承租人不能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判决时仍会考虑房屋来源情况、房屋使用情况及当事人他处房屋情况等因素,在当事人间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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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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