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罗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期3个月,月利息2分钱。出借时刘某将利息1.2万元预先扣除,实际向罗某出借18.8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无力偿还,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

先不说利息标准问题,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认定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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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砍头息?
简单说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当利息,这就叫做砍头息。比如借一万块钱,也打了一万块的借条,实际人家只给你八千。另两千说当利息先扣掉了,这没拿到手的两千就属于砍头息。
2、砍头息是不合法的。
收取砍头息后借款人拿到的借款少于约定的借款,实际就造成利息标准的增高,借的数额越高,开头扣得越狠,实际利息就相差越大。所以,法律上不承认砍头息。

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砍头息怎么破?
杨律师前面讲了砍头息不合法,这一点放贷人比借款人要明白。所以,放贷人只要不傻就不会在书面合同上约定先扣利息。如果有那种约定,将来打官司到法院法院直接按实际本金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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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实践中,这类争议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证明有砍头息的事实!
实践中砍头息一般都是私下约定和操作的,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而且,基于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有义务证明出借款项已实际给付的规则,出借人通常会把借款全额转账给借款人,然后要求借款人在收到款项后再把那部分砍头息返还给出借人,甚至可能要求是取现返还。这会造成出借人主张有砍头息却无法证明的情况。

所以,从借款人的角度讲如果碰到出借人要求收砍头息,是应该直接拒绝的。如果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拒绝,也应该保留能证明对方实际收了砍头息的证据,合同、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等等都可能成为有效证据。

但如果债务人死心塌地配合债权人,给人打全额借据,收到出借人全额转账后,还直接把砍头息取现给对方,并且不要任何手续、不留任何证据。等将来还不起了,才想起自己实际没借那么多钱,让律师想办法证明、要求法院主持公正。达不到目的就说律师无能、说法院枉法。那杨律师只能说:法律救不了作死的人,自己爱怎么玩怎么玩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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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