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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那么,如果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恰好就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了,此时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限呢?
如本案中,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20天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了还有停工留薪期的问题吗?单位还要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本案的一二审法院认识不同。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363号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程某在嘉盛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嘉盛公司为程某缴纳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2018年12月18日,程某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2019年1月8日,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9年2月22日,程某所受伤害经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0年3月31日,嘉盛公司的伤残等级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
程某诉讼请求:
1.嘉盛公司支付程某医药费100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2元;
2. 嘉盛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200元 。
一审法院认为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程某、嘉盛公司均确认程某系在嘉盛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故嘉盛公司需要对程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医疗费100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2元,合计68525.86元,嘉盛公司同意支付,一审予以确认。
关于程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考虑到程某于2018年12月18日受伤,于2019年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停工留薪期为20天,一审认定每天120元,故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400元。
判决:嘉盛公司支付程某医疗费100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元。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工伤期间可否终止劳动关系以及程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停工留薪期应当按其伤情予以认定,不应受法定退休年龄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也有保护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法律法规给予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治疗、恢复和必要的休息。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宜结合劳动者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住院及后期医疗、康复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发布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等情况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本案中,程某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身体腰椎、脾、肺、腹腔多处受伤,伤势比较严重,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仅两次住院期间就有90天,故 结合程某受伤情况、伤残等级、医疗及后期康复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十个月。一审程某停工留薪期为20天严重失当,本院予以纠正。
嘉盛公司对自己主张的每天100元工资标准未提供证据,仲裁裁决按程某所述的每天120元工资标准,嘉盛公司未提起诉讼,本院确认该标准,故嘉盛公司应支付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
判决,嘉盛公司支付程某医疗费100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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