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012年《民事诉讼法》单独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专门对于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进行了程序法上的规定,然其短短两条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其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七十四条,专门就《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两条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在申请主体、部分案件的管辖、受理程序、审查内容、诉讼保全以及对生效裁定的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的探讨与争论从未间断。本文就广东省各基层法院近三年审结的114件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整理,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简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裁判法院:广东省内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2月11日 — 2022年2月11日

案件数量:1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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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及管辖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114件案例全部为一审,以裁定方式结案。且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论标的额的大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114件案例全部为基层法院案例。

三、涉诉区域分布情况的数据分析

上述条形图显示,2019年至2021年,广东省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东莞、江门、深圳和佛山,该分布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态度。

四、涉诉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之范围,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较为专业的放贷资质、经验,担保物权的纠纷常常发生于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在114件案例中,银行作为申请主体的有49件,约占全部案件的43%。究其原因,一个可能是银行贷款大多数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因此银行相较于其他主体更容易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另一个可能是银行的主要借贷对象为房地产企业,在当前房地产企业频频“暴雷”的情况下,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会更加频繁。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的案件数量位列第二,有25件,从侧面反映了广东省民间借贷是比较活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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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期限‍‍‍‍‍‍‍‍‍‍‍‍‍‍‍‍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根据alpha的自动统计结果显示,30天内审结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例为59件,约占67%,30天以上审结的案例约33%。平均时间为40天。

‍‍‍‍‍‍‍‍‍‍‍‍‍‍‍‍六、裁判结果‍‍‍‍‍‍‍‍‍‍‍‍‍‍‍‍

在114个案例中,有3件结果未公开。支持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有54件,其中,6件为部分有实质性争议的,均支持了对无争议部分的债权实现担保物权;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有31件;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撤回处理的案件有26件。以下对驳回当事人申请的理由作简要归纳与分析。

(一)存在实质性争议

1.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实质性争议

【(2020)粤0784民特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山市粤海企业集团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7月15日注销,鹤山市粤海企业集团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粤江鹤)农银借字(2000)第286305号《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前,债务人鹤山市粤海企业集团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注销,鉴于鹤山市粤海企业集团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与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上述《借款合同》无效,而被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签订的(粤江鹤)农银高抵字(2002)第10090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故《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应属无效;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020)粤1322民特125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永营与被申请人马旭之间的主债权即借款事实其主债权尚未确定,仍属于待证事实,相对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事实亦属于待证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抵押事实不明,申请人彭永营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债权数额存在争议

【(2021)粤1972民特47号-法院认为】

听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交付了案涉全额借款,但双方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存在争议,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计付逾期利息、已偿还的利息是否应当扣减部分本金等问题亦存在争议。本案中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属于实质性争议,鉴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就其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3.已就实体争议另案起诉或仲裁

【(2020)粤0608民特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立,但主合同的纠纷正在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金字第191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的抗辩,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粤0309民特52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抵押权所涉主合同的效力、主债权数额等均有异议。此外,申请人就本案所涉主合同债权、抵押权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仲裁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1806号,故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郭伟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非讼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体现权利义务的非争议性,追求效率价值,其目的不在于解决争议,故该特别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在对主债权本身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准许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该程序设置的特点,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申请人无法送达或未出庭

【(2021)粤0783民特20号】

受理申请后,本院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麦玉雪寄送申请书等材料,但麦玉雪未予签收且已退件。本案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存在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0)粤0605民特81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副本、传票等材料,均被退件,被申请人未到庭听证,按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负有对他人的其他债务,案涉设备现也在他人控制之下,在本程序中,不能确定案涉抵押是否损害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或其他物权主张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所欠租金、违约金的金额是否准确、合法,亦宜以诉讼方式予以查明,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申请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粤1971民特168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应审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以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立。实现担保物权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尹艳容应享有合理的知情权及程序参与权。尹艳容未能通过本院的送达方式了解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尹艳容无法对案涉的抵押房产的权属情况及相关债权情况发表意见。且申请人对案涉房产在权属上是否存在瑕疵亦不清楚。故本案不能推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即申请人要求对案涉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分析】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及实现担保特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裁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类案件裁定驳回的占比高于案例总数的一半。在31件驳回的案例中,仅有一宗例外,(2021)粤0114民特174号案件,申请人受让了平安银行对被申请人的主债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审查查明认定案件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七、收费标准

根据2007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由于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这一制度和路径均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并生效之后,多数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实现案件诉讼标的的财产性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方面不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无法将其制度优势最大化。

在实践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标准不一,大致有如下几种收取标准:

1、 不收费

2、 按件收费

3、 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

(1) 全额收取;

(2) 减半收取;

(3) 按1/3收取。

在本次检索到的案例中,广东各地法院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惠州地区法院、珠海地区、清远地区法院按件收费100元;广州荔湾法院按件收费5000元、花都法院按普通程序诉讼费1/3收取;佛山地区法院按件收费50或100元;东莞地区、中山地区法院按照普通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深圳地区部分法院按照普通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部分法院按件收费100元;江门地区有的法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受理费收取,有的法院按照普通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根据该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后,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但对如何实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本次检索的114个案例中,也仅有2个案例在裁定中明确“如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结语: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因其具有效率高的特点而被当事人采用,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次所做的大数据分析以广东地区人民法院近三年裁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检索结果为基础,以期对今后律界同行包括我们自己及相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处理该类案例起到一定抛砖引玉的作用,也欢迎各位交流指正。

编辑:mo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