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一名年仅11岁的孩子,趁着妈妈不注意,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分4次偷偷拿走了1200块钱,拿着这些钱,孩子竟然全部用来买了奥特曼卡片。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发现后,简直不敢相信,平时乖巧听话的儿子,会做出这样的荒唐事。
在陈女士看来,自己的儿子平时的零用钱不多,花钱也不是那种大手大脚的人,之前过年给的压岁钱,1个月都没用到200元,这一次直接用了1200,让她很想不通,于是她仔细询问儿子是怎么买的卡片,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孩子这些钱全都是在同一家文具店里买的,他表示自己之所以买这么多卡片,是为了凑齐一整套,但是有些稀有卡片不好凑,所以零花钱用完之后,就想到了偷妈妈的钱来买。因为平时也比较喜欢奥特曼,所以这些卡片很好地满足了他的欲望。
陈女士得知这个情况后,就找到了文具店的老板,坦然在这件事中自己也有责任,所以,希望能通过协商,让老板退还600块钱,可不料,却遭到了老板的拒绝,并表示:
“若是孩子一次性买1000块钱,我肯定负责,但是这些卡片他是分很多次买的,有时20有时50的,不是一次性买的,所以他也算不清,所以不可能退600。”
通过老板的话语,我们知道了孩子每次去买卡时,都是几十块钱,所以并没有引起他的警觉,但是一个孩子重复在这里购买,再怎么,老板也有义务进行询问吧,陈女士最后报了警,但是对于金额,还是没能达成一致。
对于这样的事情,周边的市民也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市民认为孩子自制力差,家长太粗心大意了,这完全就是家长的责任,要文具店去记住每一位顾客是不现实的。也有市民认为,文具店就不该卖这种卡片,对于价格偏高的物品,若是小孩花钱大手大脚,购买时应该询问其家长的意见。
在老板看来,一个11岁的孩子花1200块钱买卡片,是很正常的行为,并且小孩分次消费,他也没办法进行判断,虽然说得有道理,但是却不能成为不退钱的理由。
陈女士的儿子才11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如果他去买零食或者小物品,这是没问题的,但是若涉及金额过大,那么就需要经过家长的同意,否则购买行为是无效的。
虽然双方都有责任,甚至家长的责任更大,毕竟,管教自己孩子的金钱意识,也是家长应尽的责任,但是这种奥特曼卡片和盲盒差不多,带有很强的诱导消费性质,孩子的年龄小,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差。
记得我小时候,拿100块钱去商店买东西,老板都不敢卖。没想到现在的小孩,花了1200了,老板还说是“自己小孩没看住,不能找商家问题?”虽然这个事件里,家长的责任必不可少,但老板的这种态度,也是让人心寒。
像这种奥特曼卡片的产品,在很多文具店热卖,这可不是个好现象,它容易让青少年胡乱花钱,虽然这些卡片的价格不贵,但是孩子们想要去集满稀有款,自控能力差的孩子,很容易迷恋在其中,乃至盲目攀比。
还是希望做生意的能保证基本的道德,不能只顾赚钱,而作为家长,也要担负其监护管理职责。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谁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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