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有位市民于2019年使用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了购房类公积金提取,2021年又办理了一笔组合贷款,目前正在还款中,咨询能否提取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3号)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

同时,首套自住住房定义:职工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职工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因这位市民2019年有过一次购房类提取记录,故不符合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贷提取条件。该情况建议办理委托扣划业务,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