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我院在之前开展的春节道路交通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实地查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听取代表委员对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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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院在开展春节道路交通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辖区内部分乡道村道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其中一路段存在部分螺丝钉裸露高出路面数厘米,另一路段破损较为严重,路面形成不少坑漕,有的长达数米,导致道路失去安全、畅通的功能,容易引发人身伤害和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着深入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院遂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切实整治路面裸露螺丝钉等问题,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在收到相关部门整改复函后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此次跟进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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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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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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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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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在现场检查中, 每到一处,我院检察官便为代表委员介绍案件办理经过、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代表委员在“零距离”检验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对我院保护公共利益工作成效表示肯定,也建议我院要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广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提升群众的公益保护意识,不断扩大公益诉讼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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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不仅借力代表委员的智慧和力量,检验了办案质效,更拓宽了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渠道,顺应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我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不断延伸监督触角,联合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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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