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05年的一天,美国总统西奥多· 罗斯福边吃早餐边读辛克莱的《屠场》,被文中描述的肉食加工的黑幕所震惊,当即将手中的香肠掷出窗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3·15晚会曝光了令人发指的“土坑”酸菜,食品安全问题再一次激起全民的热议。这次曝光,打翻的岂止是一坑的酸菜。

脱鞋下坑、抽烟吐痰,在酸菜的生产厂家眼里不过是钞票来得更快的一种途径而已,至于是不是果腹的餐食,厂家又怎么会在乎呢?土坑酸菜厂家这种“一切向钱看”的心理,用利欲熏心来形容丝毫不为过。

历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如今再看仍然触目惊心。仅当年的三鹿毒奶粉案,涉及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死亡4人,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以下是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起有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

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吨;

崔某等非法经营及陈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在食品行业,只要把良心丢掉,来钱是很快的。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莫让利益伤了人们的“心”。

易毒相食,是可悲的

更让人哗然的是,插旗菜业明明有自己的标准化腌制池,但这些都是被用来做出口产品的。负责人称,“国内的产品,你到了消费者手里面,里面有一点树叶,有一点纤维,顶多罚你一千(元)两千(元),这个如果到国外去了,至少是罚十万(元)。”

究其原因,不出意外是铤而走险逐高利使然。如此一来,就出现了高标准严要求所腌制出的酸菜,出口国外赚取外汇,而“味道十足”的“土坑酸菜”,则专供国内市场,多么“双标”的待遇。

是,你可以不吃自己家生产的沾满了脚丫子味道的酸菜,但你能保证永远吃不到加了“只需一滴,清水就能变高汤”的一滴香吗,能保证吃不到添加了尿素、恩诺沙星的毒豆芽吗;能保证吃不到生石灰和皮革废料制作的毒胶囊吗?

《左传》有云,“易子相食”,所谓‘易毒相食’,就是每种食品的生产者都清楚自己制作的食品是垃圾,是毒药,是一张行走的化学元素周期表,因此从来不吃,长此以往,每个人吃的都可能是毒药。每次看到这些人沾沾自喜、洋洋得意的嘴脸,我总是悲从中来——我生产的面包有问题,我不吃面包,但是我会喝牛奶;我卖的牛奶有问题,我不喝牛奶,但是我吃面包……无论愿意与否,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人吃五谷且日食三餐,

舌尖不安全如何维权

诸如插旗菜业,完全视法律如无物。如上文所言,对于国内国外两套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的充分表现,进而铤而走险。

若食品生产厂家失了“民以食为天”的敬畏之心,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上述涉事厂家的酸菜或相关产品,或知晓无良商家、厂家,正在经营、生产,可以积极维权要求商家退款,并向商家索要食品合格证明及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的检验报告;如果所食用的食品对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或经检测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无良生产者、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积极拨打12315请求协助维权并向媒体曝光无良商家、厂家,向法院起诉,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强制召回劣质、不安全、有毒有害食品,并视情对无良经营者、生产者警告、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或吊销许可证。

更甚者,如果无良商家没有底线,触碰红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针对食品安全等事项专门设置了相应法条,如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天网恢恢,违法人员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织好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密法网,确保食品安全领域监管链条全覆盖,对不法分子严惩重处、绝不姑息,用最坚决的行动、最有力的举措,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才能真正确保食品安全。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愿我们不再有把食物“掷出窗外”的举动!

法条汇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审校 | 李阳阳

编辑 | 柳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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